2021年3月,青島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在執(zhí)法檢查中發(fā)現,某公司作為項目建設單位,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每月僅撥付部分人工費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另將約10萬元人工費每月撥付至施工總承包方設立的其他賬戶。面對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對其下達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表示很“自信”,認為自身并不存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
那么,建設單位此種撥付人工費的方式真的是合法的嗎?
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jiān)督?!睂嵺`中,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撥付農民工人工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未及時足額撥付。即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
二是未撥付至規(guī)定賬戶。即建設單位將全部或者部分人工費用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三是混合撥付。即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工程款混合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本案中,該項目建設單位將部分人工費用撥付至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行為就屬于以上第二種情形,違反了建設單位應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法律規(guī)定。據此,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該公司人民幣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知識延伸
一直以來,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沒錢可發(fā)或者工資與工程款相混淆,是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之一?!侗U限r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開設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從工程款中剝離出來,保障人工費優(yōu)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占,最大程度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發(fā)生。
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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