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財經日報/青島財經網訊(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7月1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魏某等27人電信詐騙案,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魏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其余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魏某2017年注冊成立北京辰康永和公司,后在該公司內部先后成立熱線部、回訪部、微商部等部門,招聘被告人王某、肖某兵等人擔任部門主管,被告人李某、肖某才等人擔任銷售人員,該公司通過向他人購買糖尿病患者個人信息,或將銷售人員微信二維碼植入各網站廣告中,誘騙被害人瀏覽廣告并添加微信號等方式獲取被害人聯系方式,并安排銷售人員以“同仁堂健康指導老師”“中醫(yī)老師”的名義,向被害人撥打電話或發(fā)送微信,通過謊稱所銷售的產品可治愈疾病取得被害人信任,誘騙被害人購買不具有治療功效的保健品或食品。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該電信詐騙集團共騙取被害人錢款3900余萬元。為實施詐騙,被告人魏某、李某慧先后兩次向杜某、周某華和江某(均另案處理)購買三人通過在互聯網發(fā)布虛假的治療糖尿病廣告騙取的糖尿病患者個人信息共計21900余條。
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等2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魏某、李某慧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購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屬于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魏某對整個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王某、肖某兵是犯罪集團的骨干分子,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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