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上浮65%調整至上浮70%,谷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由下浮50%調整至下浮60%。市場化電力用戶平時段電價含市場交易價格(或電網企業(yè)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尖峰電價執(zhí)行時間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時段為每日20:00-22:00,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尖峰電價實施范圍與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一致,包括電動汽車充換電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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