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五年來青島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fā)布青島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典型案例。
據了解,五年來,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毒品犯罪案件2809件3174人。
案件呈現(xiàn)以下特點:
案件數(shù)量呈下降趨勢,2017年審結1047件1142人,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審結224件257人,長期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取得明顯成效。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中無業(yè)人員、外來人員占大多數(shù),吸毒者販毒情況較為突出,累犯、毒品再犯占比不斷增加。罪名相對集中,審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2094人,容留他人吸毒罪981人,非法持有毒品罪72人,三個罪名合計3147人,占全部的99.15%。走私、制造毒品等源頭性犯罪增加,2020年以來,合成大麻素等新類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趨勢。零包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不斷增加。青島法院量刑上堅決貫徹從嚴懲處方針,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43人,占全部被告人10.8%,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5-6個百分點。加大對毒品犯罪的經濟制裁,共判處罰金2300余萬元?!盎ヂ?lián)網+物流”成為毒品犯罪新常態(tài),犯罪分子通過微信、貼吧等交流平臺進行聯(lián)絡販賣,用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方式進行毒資收付,利用物流渠道進行毒品運輸,人、錢、毒分離,犯罪手段較為隱蔽。
近年來,青島法院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堅決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勢頭。堅持從嚴懲處方針,從重從快審理。針對犯罪類型,重點嚴懲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販賣毒品等嚴重毒品犯罪,加大對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販賣毒品、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懲處力度。針對犯罪對象,對毒梟、職業(yè)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嚴重和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切實形成打擊毒品犯罪高壓態(tài)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對罪行較輕,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罰,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
青島法院配齊配強審判力量,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把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關,確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一。加大業(yè)務培訓和指導,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提高毒品犯罪審判專業(yè)化水平。積極開展禁毒宣傳,依托審判資源優(yōu)勢,通過公開宣判、新聞發(fā)布、司法建議、法治教育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宣傳打擊和治理工作成效。突出抓好在校學生的禁毒宣傳教育,深入開展禁毒宣傳進萬家、進農村等活動。
青島中院發(fā)布的九個典型案例從2021年6月以來青島法院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選取,涉及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毒品類型涉及傳統(tǒng)毒品甲基苯丙胺、大麻等,也有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對社會公眾產生警示教育作用,震懾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正告毒品違法犯罪人員:毒品犯罪摧殘身心健康,嚴重破壞家庭幸福安寧,危害社會安全穩(wěn)定。不要心存任何僥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涉及毒品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相關鏈接:此次發(fā)布的青島法院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馬某友、卞某堂販賣毒品案——多人跨省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系毒品再犯獲重刑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馬某友、卞某堂伙同楊某波等人,先后三次駕車至江蘇省某縣,以7650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80余克。
同月,被告人馬某友與被告人李某群通過網絡約定,以23000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50克,并通過物流將甲基苯丙胺藏匿于水果、火鍋底料中郵寄到青島。后毒品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同年9月1日,被告人馬某友與李某君約定購買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在青島市交易時被當場抓獲,并查獲毒品。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友、卞某堂、李某群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馬某友、卞某堂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馬某友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判處卞某堂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判處李某群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上述之罪,構成毒品再犯。本案被告人馬某友、卞某堂、楊某波先后多次開車跨省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或通過網絡從被告人李某群手中購買毒品,并進行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性大。且被告人馬某友和卞某堂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屬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法院對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體現(xiàn)了對毒品犯罪嚴厲懲罰方針。
二、崔某某販賣毒品案——從販毒人員家中搜查出毒品,計入其販賣毒品數(shù)量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7月間,被告人崔某某共販賣冰毒3次約25.8克。
同年8月23日13時許,公安機關抓獲崔某某,從其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疑似冰毒凈重68.58克,以上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崔某某系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所、包內查獲的毒品,應計入其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崔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七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
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本案崔某某已經販賣冰毒3次約25.8克,后續(xù)從崔某某住處及手包內共搜出毒品68.58克,計入崔某某販賣毒品的數(shù)量。
三、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李某忠、丁某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對單位和責任人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忠在其經營的被告單位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內,在明知被告人丁某偉沒有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以人民幣3700元/噸的價格向丁某偉非法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甲苯10噸。丁某偉明知他人沒有取得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的情況下,將10噸甲苯以5700元/噸的價格轉賣給他人,從中獲利2萬元。后10噸甲苯在云南海關被查扣,李某忠主動投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忠、被告人丁某偉,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應予懲處。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以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被告單位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李某忠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丁某偉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蔓延,增強對源頭性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規(guī)定,在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基礎上增設了非法生產、運輸制毒物品罪。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甲苯的案件。李某忠主觀明知甲苯屬于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而在沒有留存購買者備案證明及未向公安機關備案的情況下,將重量10噸的甲苯出售給被告人丁某偉,進而流入社會。李某忠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被與青島某化工機電有限公司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
四、王某販賣毒品案——未成年人吸毒,投案自首被減輕處罰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某先后8次販賣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電子煙油累計達15.4毫升,非法獲利累計4520元。
后被告人王某因吸食毒品被抓獲,主動交代了販賣毒品犯罪事實。王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膠州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并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減輕處罰。但是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和販賣毒品犯罪,令人痛心。毒品侵害未成年人形勢嚴峻,必須引起家庭、學校、社會和有關職能部門的高度警醒,加強宣傳教育、行為管理和綜合治理,盡最大努力減輕毒品對未成年人危害,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五、吳某賜販賣毒品案——通過聊天軟件聯(lián)系毒品賣家,利用快遞渠道交付毒品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吳某賜從毒品上家購買大麻,以快遞方式收貨,轉手先后三次販賣給宋某杉、曹某磊49克,收取毒資5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賜多次販賣大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吳某賜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吳某賜以及另案處理的宋某衫等人,均是通過新型聊天軟件聯(lián)系毒品上家,毒品賣家提供第三人的二維碼收款,并將毒品偽裝成普通快遞通過代售點收貨,實現(xiàn)人、款、貨分離,犯罪手段和方式非法隱蔽,在查禁毒品犯罪中應引起重視。
六、陳某販賣毒品案——監(jiān)視居住期間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500余克,被判處無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陳某先后5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4.6克。2015年3月9日陳某被查獲,并扣押毒品,后被監(jiān)視居住。2016年6月19日,陳某以6萬元的價格從楊某處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500余克,當日20時許,陳某被查獲,公安人員當場在其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查獲晶體8包共重150.2克,在其住處查獲晶體1包重400.2克,經檢驗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分別為58.6%、60.8%。
【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59.4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嚴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意義】
被告人陳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該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從重處罰。其多次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販賣毒品,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人民法院根據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體現(xiàn)了對毒品犯罪的嚴厲懲處,充分發(fā)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七、于某某販賣毒品案——多次零包販賣毒品,依法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7日至10月14日期間,被告人于某某先后七次向滕某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3.9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guī)定,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萊西市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販賣毒品三次以上屬于情節(jié)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毒品化整為零直接銷售給吸毒人員,既包括熟人之間單線聯(lián)絡的毒品交易,也包括在公共場所公然兜售毒品,是造成毒品在社會蔓延的主要原因和途徑,必須堅決從嚴懲處。
八、劉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又害己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中至8月間,被告人劉某某先后在酒店客房、自己駕駛的轎車內,3次容留5人次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
【裁判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劉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看似是香煙,但是其中大麻素屬于毒品。根據法律規(guī)定,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容留他人吸毒,表面上是提供方便,送個人情,實則為毒品泛濫提供了便利條件,害人害己。
九、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自己駕駛的轎車,也能成為容留吸毒之地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9月間,被告人王某先后4次在其駕駛的轎車內,容留林某某使用自制工具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吸毒者為了能吸食毒品,竟把自己的私家車變成吸毒車,提供給他人在車內吸食毒品。給吸毒者提供相對隱蔽和隔絕的空間,容留他人吸毒的,可以認定為容吸的場所。這個場所不僅包括傳統(tǒng)意義上的長期固定住房,還包括租賃酒店,KTV包間,甚至車船等交通工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把自己的轎車提供給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來源:青島日報/觀海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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