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連續(xù)三天玩彈弓,致一人重傷,后被抓獲歸案。膠州市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10年,彈弓、圓形鋼珠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翟某不服,并提起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了解,2021年9月,翟某連續(xù)三天用彈弓從其五樓樓道、家中客廳等處,向路上的商鋪、公交車站牌、露天燒烤攤位等處多次彈射鋼珠、水泥珠,致使騎電動車沿著膠州市杭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路過的宋某右眼受傷,并造成商鋪內(nèi)物品以及多輛機動車的玻璃和車身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鑒定,宋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被損壞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3060.50元。傷人次日,公安機關(guān)將翟某抓獲,并從其住處扣押彈弓一個、圓形鋼珠115顆。翟某到案后供認,其彈弓、鋼珠、水泥珠等物品系網(wǎng)上購買。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翟某連續(xù)三天晚上持彈弓向道路上的商鋪、露天燒烤攤位等處多次彈射鋼珠、水泥珠,致一人重傷二級,造成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3060.5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節(jié),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情節(ji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表現(xiàn)為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財產(chǎn)造成危險。該行為是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往往會造成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難以預料,是刑法重點打擊的一類犯罪。彈弓、弓弩等危險彈射工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高處隨意彈射,極易造成不特定的人身傷害、財物破壞,危害公共安全。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為保護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切勿使用彈弓、弓弩等危險物品。
青島財經(jīng)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朱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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