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對呂亞臣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對呂亞臣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zé)令退賠。
2月1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呂亞臣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為親友非法牟利、重婚一案,對呂亞臣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六十萬元。對呂亞臣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zé)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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