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2021-2022年青島法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發(fā)布青島法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
兩年來,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906件,涉案被告人1303人,判處實刑892人,遏制了“幫信罪”高發(fā)態(tài)勢。
青島法院審理的“幫信罪”案件主要呈現(xiàn)以下特點:案件數(shù)量、犯罪人數(shù)總體呈激增趨勢。2021年青島法院受理案件242件412人,2022年受理案件664件891人,案件數(shù)同比增加174%,被告人數(shù)同比增加116%,成為青島法院刑事案件收案數(shù)排名第三的罪名。案件被告人以低年齡、低收入、低學歷人群為主,35周歲以下人員占80%,學歷以初中為主,初中及以下學歷者占60%。上游犯罪多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多位于境外,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偽裝,非接觸式犯罪,接收、轉移贓款迅速,上游犯罪人到案難、核心犯罪事實查明難,被查獲人員往往為接收被害人款項的收款銀行卡所有人,系為追求蠅頭小利而淪為犯罪“工具人”的“卡農”。犯罪手段主要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從買賣、提供“兩卡”,逐步轉變成為上游犯罪提供“跑分”等轉賬幫助。隨著電信網絡犯罪發(fā)展,犯罪分工不斷細化,出現(xiàn)專門為轉賬人員提供接送、住宿等的配套服務?!皫托抛铩狈ǘㄐ屉m輕,但對被告人的不利影響深遠。
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
白皮書對審判實踐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圍繞違法行為性質認定、被告人“明知”程度認定、“情節(jié)嚴重”認定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等形成裁判思路,介紹了青島法院立足刑事審判職能、聚焦懲治犯罪和社會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幫信”犯罪各項舉措。
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對“幫信罪”案件快審快結。組建專業(yè)審判團隊,適用速裁程序“刑拘直訴”機制,確保案件辦理在偵控審、法律援助、社區(qū)矯正等環(huán)節(jié)高效運轉。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被告人罪責刑相適應。堅持打擊與治理、懲治與預防、教育相結合,從嚴懲處專門從事非法收購、販賣銀行卡活動的“卡商”、累犯、慣犯等,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以教育、挽救、懲戒、警示為主??偨Y審判經驗,統(tǒng)一司法尺度,強化對下業(yè)務指導,加強對“幫信罪”案件審判疑難問題分析,解決審判中的普遍性難題。堅持懲防結合,促進社會綜合治理,有針對性地提出司法建議,通過案件審理發(fā)現(xiàn)和解決社會問題,強化管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多管齊下防范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蔓延。運用線下線上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防范“幫信罪”警示宣傳,有針對性地揭露違法犯罪分子的作案套路,提醒群眾知法守法、自覺抵制誘惑,震懾潛在犯罪分子、相關黑灰產業(yè)從業(yè)人員,強化犯罪預防效果。
青島中院從青島兩級法院審結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中選取十個典型案例,基本包括了“幫信類”犯罪案件類型。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fā)布這些案例,對公眾產生警示作用:
一是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銀行卡只限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有人本人使用,絕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電話卡及對公賬戶等支付賬戶,出租、出借、出售上述信息等,均有可能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便利,成為犯罪幫兇,涉嫌違法犯罪。
二是切莫貪圖小利,不輕信低付出高回報。時刻保持警惕,嚴防招聘陷阱,注意辨別用工單位資質,不參與幫助他人聯(lián)系辦卡、登記他人辦卡,不進行高額度轉賬提現(xiàn)、刷單等資金結算兼職,不被蠅頭小利誘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拒絕做犯罪“工具人”。
三是提高防范意識,主動分辨法律風險。關注司法機關、銀行及電信運營商等官方發(fā)布的宣教活動及安全提示信息,了解不法分子作案手法,提醒家人朋友提高警惕。明確自身作為網絡用戶、公民等不同社會角色享有的權利與應當履行的義務,不踩法律紅線。
案例一:
注冊“空殼公司”提供對公賬戶的幫助行為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龍某金通過網絡結識上線人員,為獲利,按照上線人員要求,由原籍貴州省錦屏縣到江西省南昌市注冊了江西金開利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并辦理了銀行的對公賬戶,后交給他人使用,獲利6000余元。該銀行賬戶涉及資金流水共計900余萬元,涉及詐騙資金流水共計100余萬元。被告人龍某金被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結果】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龍某金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責令被告人龍某金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6645元,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對公賬戶因轉賬額度高、風控識別難度大等,受到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集團“青睞”,被專門用于收款轉賬。由于企業(yè)注冊準入門檻較低、對公賬戶開立審核條件相對寬松等,圍繞對公賬戶開立、買賣形成黑色產業(yè)。一些人員受利益驅使,注冊空殼企業(yè),開立對公賬戶,提供給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對此,應加強源頭治理,對企業(yè)注冊登記、開立賬戶及實際經營狀況進行重點監(jiān)督檢查。
案例二:
租房設立專門資金轉移地點的幫助行為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楊某華通過網絡結識上線,按照上線要求對犯罪所得資金提供操作轉移地點,組織被告人張某友、呂某呈、宋某昊、潘某康、陸某、王某升等人提供個人銀行卡接收犯罪所得資金并轉移牟取利益,合計接收電信詐騙直接關聯(lián)轉賬資金人民幣30余萬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楊某華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等相關犯罪涉及罪名多,下游犯罪的罪名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需要結合被告人的具體行為準確定性。被告人楊某華與上線人員系單線聯(lián)系,其因前期自己向上線提供資金賬戶獲得好處,對上線進行信息網絡犯罪系概括的明知,后租賃房屋設立專門資金轉移地點為上線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仍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范疇,故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
提供廣告推廣的幫助行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林某祥、林某江、林某富、彭某某四人在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共同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林某祥占股40%,其他三人各占20%。2021年8-9月,四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聊天軟件與他人聯(lián)系,接受他人委托,在短視頻平臺幫助他人推廣“名媛會所”等涉黃APP鏈接,根據(jù)APP下載及會員注冊數(shù)量從中獲利。他人利用四被告人推廣的上述APP對注冊會員實施詐騙犯罪行為。
其中,被告人林某祥負責上傳美女圖片、視頻等素材,將短視頻帳號重新包裝,并將微信號及上家讓鐘某彬(另案處理)發(fā)給其的APP鏈接在短視頻帳號中上傳關聯(lián);被告人林某江負責收購短視頻帳號;被告人林某富負責搜集各類美女圖片、視頻等素材并上傳至短視頻帳號;被告人彭某某負責收支結算。經查,四被告人因推廣上述APP收到結算提成共計人民幣457478元。
2021年8月26日至27日,殷某點擊被告人在抖音上推廣的APP鏈接,下載安裝了名為“名媛會所”的APP,在該APP內以完成任務、返利為由被他人詐騙人民幣59930元。
案發(fā)后,四被告人將違法所得人民幣457478元全部退繳。
【裁判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祥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林某江、林某富、彭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
【典型意義】
目前,信息網絡發(fā)展迅速,短視頻平臺應用普遍,以此為基礎的新型網絡行為亦層出不窮,專業(yè)的“引流”、推廣便是其中之一。本案行為人采用在短視頻平臺上傳圖片、視頻吸引流量,將短視頻帳號包裝吸引流量,后將推廣的APP鏈接在短視頻帳號中上傳,吸引網民下載安裝,系以“廣告推廣”方式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很多年輕人以此作為職業(yè),對推廣內容不加甄別,隨意引流推廣,在違法犯罪的邊緣徘徊,該案的審判對網絡引流、推廣行業(yè)敲響了警鐘。
案例四:
架設GOIP虛擬撥號設備的幫助行為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初,被告人馬某某與他人聯(lián)絡出資購買用于從境外遠程操控任意切換國內手機號碼撥打受害人電話的GOIP虛擬撥號設備,后向被告人毛某某提議共同駕車前往安徽、山東費縣將三臺GOIP運回,并購買筆記本電腦、路由器、流量卡等電子設備,架設在即墨區(qū)由毛某某租用的門面房內,于2022年4月16日至23日期間開通運行,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其間,馬某某與他人聯(lián)絡收取違法所得3萬余元并與毛某某分贓。
2022年4月24日,公安機關通過技偵措施鎖定GOIP設備地點并將二被告人抓獲,扣押涉案GOIP設備三臺、筆記本電腦一臺、WIFI設備二臺、路由器一個。經公安機關技偵部門勘查,涉案三臺GOIP設備共對應96個IMEI(國際移動設備識別碼),可同時為96張手機卡撥打語音通話提供信號支持。通過調取話單及公安部反詐平臺查詢,涉案期間共有29名被害人因通過涉案設備撥打的電話被騙,涉嫌電信網絡詐騙金額人民幣5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及涉案設備。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嚴厲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人民群眾的反詐意識和反詐能力逐步提高,越來越多的犯罪團伙開始以境外服務器作為跳板實施犯罪,新的犯罪手段也層出不窮,而GOIP虛擬撥號設備則成為他們的“高科技保護傘”。通過從境外遠程操控,任意切換顯示國內不同城市的正常手機號碼,既加大了案件偵破難度,也增加了騙局的迷惑性。該案行為人概況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通過GOIP設備提供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案例五:
重拳出擊嚴打團伙作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林某源伙同程某等人使用個人銀行卡為賭博網站提現(xiàn)賭資,涉案金額3962萬余元;被告人羅某濤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賭博網站轉賬,仍將個人的8張銀行卡及收購的33張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為賭博網站提供銀行卡以轉移資金,交易流水達人民幣2億余元;被告人吳某富等人成立工作室,為賭博網站轉移資金人民幣2862萬余元,提現(xiàn)人民幣480余萬元;被告人連某等人向上線交納保證金,獲取為賭博網站轉移涉案資金的業(yè)務,為某賭博網站轉移資金人民幣175萬余元。
【裁判結果】
萊西市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近年來,社會上存在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銀行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yè)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推波助瀾,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所謂“卡商”就是發(fā)動“卡農”去收購“兩卡”,專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分子轉移和收取款項的人。該案涉案人數(shù)眾多,卡農、卡商的涉案數(shù)額巨大,根據(j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林某源等19人依法判決,充分體現(xiàn)了對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斬斷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黑手”。
案例六:
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以來,被告人周某某(17周歲)在欒某飛(另案處理)的聯(lián)系下為其收購銀行卡,由欒某飛出售給王某琨(另案處理)并獲利。被告人周某某從宋某宏、鄭某戈等多人處各收購一張銀行卡,將上述6張銀行卡出售給欒某飛從中獲利4750元。經查,被告人周某某組織他人辦理出售的6張銀行卡流水總額共計人民幣363.9萬余元,流入被詐騙資金人民幣78752元。案發(fā)后,周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裁判結果】
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社會閱歷不豐富,極易為了一些蠅頭小利受到他人蠱惑參與犯罪。該案被告人在他人指使下收購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考慮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行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法院依法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案例七:
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在校學生從寬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某系在校學生,2020年10月,其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辦理7張銀行卡提供給寧某強等人使用,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轉賬驗證幫助,獲利人民幣1300元。經查,黃某某銀行卡內單向流入金額為人民幣130余萬元,其中涉嫌電信網絡詐騙金額為人民幣3萬元。黃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被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
【裁判結果】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罰金人民幣6000元,并退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涉兩卡案件大幅上升,其中不乏部分在校學生因缺乏法律觀念,社會經驗不足,一時失足犯罪。該案在處理在校學生涉兩卡犯罪時,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依法嚴懲和教育挽救相結合,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積極退贓的初犯、偶犯從輕處罰。
案例八:
關于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孫某某為獲利,明知其提供的銀行卡可能被用于網絡犯罪活動,仍辦理手機卡1張、銀行卡1張并開通U盾,后將手機卡、銀行卡、U盾及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2021年6月29日至7月29日,上述銀行卡共計入賬人民幣471萬余元,其中,青島市嶗山區(qū)居民陳某及唐某、李某、伍某芬、張某、俞某妹、喬某紅、徐某、陳某青、安某玲、馮某、張某英因被騙向該銀行賬戶轉賬共人民幣188萬余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被告人以辦理貸款等為由對“主觀明知”進行辯解?!蛾P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通過列舉的方式對“明知”的認定作了說明,第(七)項亦規(guī)定了“其他情形”。本案結合被告人孫某某的社會經歷及認知能力,其為失信人員,本就無法辦理貸款,仍然按照他人指使辦理新的手機卡、銀行卡并交給別人使用,足以認定被告人孫某某主觀上對于對方可能實施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系明知。被告人孫某某雖非明確知道被幫助人要實施的是哪種犯罪行為,但其已認識到自身幫助行為的非法性,以及他人可能利用自身的幫助實施信息網絡犯罪,在案證據(jù)足已認定其明知自己的幫助行為是被用于犯罪。
案例九:
“黑吃黑”行為的定性及法律適用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將本人辦理的銀行卡交于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網絡犯罪活動的前提下,為獲利仍將其名下北京銀行卡、平安銀行卡、三湘銀行卡、招商銀行卡交由他人使用。上述北京銀行卡流水為人民幣2345756元,廖某芳等人因被詐騙向該賬戶轉賬,已有被害人登記報案金額共計人民幣568256元。上述三湘銀行賬戶為北京銀行的二級賬戶,當日入賬流水達人民幣2338900元,上述招商銀行賬戶當日入賬流水為2133050元,其中2000000元系作為上述北京銀行卡的三級賬戶,由二級賬戶三湘銀行轉入,上述涉案銀行卡被凍結止付,相關案件被登記在公安部電信網絡詐騙平臺。
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明知上述平安銀行卡內的資金非本人所有,仍采用秘密手段,通過其微信賬戶轉出人民幣5000元用于揮霍。
【裁判結果】
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盜竊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黑吃黑”行為是指由行為人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后,獲悉銀行卡內轉入款項,在被幫助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錢款部分或全部據(jù)為己有。被告人幫信行為的目的是“獲取報酬”,而“黑吃黑”的犯意來源于“對巨量贓款的貪念”,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贓款”,行為屬于通過秘密手段竊取錢款,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盜竊罪構成要件的,數(shù)罪并罰。
案例十: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界分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張某鑫根據(jù)詐騙團伙人員的安排,通過幫助詐騙團伙收取詐騙資金并進行轉移牟取利益,后張某鑫糾集被告人詹某濤、張某杰至廣東省汕頭市某出租房內分工進行操作。張某鑫、詹某濤使用多部工作手機內的聊天軟件(Telegram)與詐騙團伙人員進行共謀如何接收詐騙資金并進行轉移,以及如何逃避司法機關偵查。張某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使用工作手機內聊天軟件接收指令到指定地點拿取銀行卡套件提供給張某鑫和詹某濤,張某鑫和詹某濤將銀行卡信息提供給詐騙團伙用于接收詐騙錢款,并根據(jù)詐騙團伙的指令將錢款轉移至二級銀行卡賬戶。同年9月12日開始,張某杰開始學習轉賬流程,參與操作資金轉賬。同年9月16日,公安機關在該出租房內將張某鑫、詹某濤、張某杰抓獲,現(xiàn)場繳獲作案工具手機、筆記本電腦等,以及銀行卡29套。經查詢,該29張銀行卡內進賬資金共計人民幣9537萬余元,其中涉嫌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817萬余元。
2021年5月,被告人丁某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辦理銀行卡1張?zhí)峁┙o他人使用并獲取利益。經查詢,該張銀行卡內進賬流水共計145萬余元,其中涉嫌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7.5萬元。同年6月,丁某標至廣東省汕頭市開始組織收購銀行卡提供給張某杰等人使用,其負責接待賣卡人員并提供食宿、接送服務。同年7月,被告人崔某濤在丁某標的介紹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辦理4張銀行卡提供給丁某標,經查詢,其中3張銀行卡進賬流水共計人民幣226萬余元,涉嫌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2.29萬元。7月25日,被告人郝某銳、姬某剛在崔某濤的介紹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按照指示在北京辦理銀行卡后至廣東省汕頭市,丁某標為其提供食宿等服務,二人將辦理的銀行卡提供給丁某標,其中郝某銳辦理的6張銀行卡內進賬流水共計人民幣1499萬余元,涉嫌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89萬余元;姬某剛辦理的4張銀行卡內進賬流水共計人民幣427萬余元,涉嫌詐騙資金共計18.6萬余元。同年8月,崔某濤至廣東省汕頭市幫助丁某標組織收購銀行卡提供給張某杰等人使用,接待賣卡人員并提供食宿、接送服務。
2021年8月27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汕頭市將被告人丁某標、崔某濤抓獲,并現(xiàn)場查獲在該處住宿的6名賣卡人員。經查詢,該6人辦理銀行卡21張?zhí)峁┙o張某杰等人使用,其中8張銀行卡進賬流水共計人民幣2139萬余元,涉嫌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641萬余元,其余13張銀行卡在張某鑫等人處被扣押。
【裁判結果】
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鑫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詹某濤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杰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丁某標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崔某濤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郝某銳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被告人姬某剛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上游詐騙罪及下游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多個罪名緊密關聯(lián),且存在共同犯罪、想象競合等問題。該案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與詐騙罪的共犯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出界分。
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之共謀,并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為詐騙團伙提供銀行卡接收詐騙資金并轉賬,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該案中,張某鑫、詹某濤與上游詐騙團伙進行事前及事中通謀,幫助詐騙團伙接收詐騙資金并轉移。其行為是整個電信詐騙鏈條中的重要一環(huán),與上游詐騙團伙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故張某鑫、詹某濤構成上游詐騙罪共犯。
2.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幫助收取銀行卡套件用于接收詐騙錢款,后又幫助詐騙團伙接收詐騙資金并轉賬,其行為仍是上游電信詐騙犯罪的一環(huán),應當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本案中,張某杰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為上游電信詐騙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3.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后組織收購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其組織收購銀行卡的行為亦應當作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量刑的依據(jù)。該案中,丁某標、崔某濤后續(xù)參與組織收購銀行卡用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二人組織收購的銀行卡數(shù)量、涉案流水亦應作為量刑的依據(jù)。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何文婕 呂佼
編輯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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