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新版關于對《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全文如下: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賬戶變更與注銷、繳存、轉移、集中封存等業(yè)務。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qū)(市)管理處負責承辦所轄區(qū)(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業(yè)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結算等金融業(yè)務。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在單位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
第五條 靈活就業(yè)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以根據(jù)本市有關規(guī)定,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外籍、港、澳、臺人員,可以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職工個人所有。
第二章 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八條 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職工個人賬戶應變更為暫停繳存狀態(tài)。單位應為職工辦理封存手續(xù)。
單位與職工恢復工資關系的,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xù),將封存的職工個人賬戶恢復為繳存狀態(tài),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經(jīng)辦人、地址等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單位或職工應當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五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fā)工資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首月全月應發(fā)工資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匯繳年度。單位應在匯繳年度開始時,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及繳存比例,職工繳存基數(shù)應每年核定一次,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shù)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shù)、月繳存額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十八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當月工作時間未足月的,如果終止勞動關系當月單位發(fā)放其工資的,單位應當按其當月實發(fā)工資金額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單位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至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為職工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的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發(fā)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補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出現(xiàn)以下錯誤繳存情形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jīng)核實后應辦理錯賬調整:
(一)因單位或個人原因導致繳存錯誤的,應由單位申請發(fā)起錯繳調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錯賬調整時應與職工核實。
(二)因其他原因導致繳存錯誤的,應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后辦理錯賬調整。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設立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四條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因異地貸款等原因,可以申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二十五條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因擬上市、融資、審計等原因,可以申請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二十六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存款的結息日為每年6月30日。
第四章 賬戶轉移、集中封存
第二十九條 賬戶轉移是指由于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調動等原因,職工個人賬戶及其住房公積金由原單位賬戶轉入新單位賬戶。賬戶轉移包括:同城轉移和異地轉移。
同城轉移: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被本市新單位錄用的,新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到新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異地轉移:職工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已與異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向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與本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6個月以上的,可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平臺,將在異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十條 集中封存是指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提取條件的,其個人賬戶封存并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管理戶,對集中封存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職工符合集中封存條件的,單位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辦理轉入集中封存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賬戶信息缺失的,應當要求單位核對補齊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集中封存戶職工個人身份信息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記載不一致的,職工可以持有效證明材料辦理賬戶信息變更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封存、轉移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
第五章 網(wǎng)上繳存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推進網(wǎng)上辦理業(yè)務,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三十五條 網(wǎng)上辦理業(yè)務審核標準應當與柜面業(yè)務審核標準一致,以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網(wǎng)上業(yè)務辦理予以監(jiān)督管理,建立網(wǎng)上業(yè)務辦理的準入機制、責任機制、監(jiān)督機制和信用機制,確保網(wǎng)上業(yè)務的規(guī)范有序安全運行。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管理應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單位和職工以及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時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證明材料及信息。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或信息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將單位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信用系統(tǒng);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并可以依據(jù)本辦法制定操作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責任編輯:李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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