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山東首起基因專利糾紛案件塵埃落定
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索賠近億元終審敗訴
【案情簡介】
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系ZL200910266085.7號“啟動子核酸、表達盒和載體、宿主細胞和使用該細胞表達基因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后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認為,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L-賴氨酸鹽酸鹽”“L-賴氨酸硫酸鹽”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請求判令:被告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9998萬元。
2018年11月1日,法院依據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申請在被告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處保全了菌種、發(fā)酵液及被控侵權產品,并委托中國工業(yè)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對被控侵權產品、菌種、發(fā)酵液等進行了鑒定,均未鑒定出權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啟動子”序列。
【庭審直擊】
庭審中,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向法庭提交了七組共47項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被告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沒有侵犯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的發(fā)明專利權,也不存在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比至少缺少第一個技術特征,并未落入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專利保護范圍,即未侵犯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專利權。
【裁判結果】
2019年8月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中,該鑒定機構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具《補充說明》,認為其采用新的方法,鑒定出涉案權利要求的第1、2 個技術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鑒定機構的《補充說明》既非補充鑒定,亦非對鑒定意見書的補正,故不予采信。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山東省首起基因專利糾紛案件,訴訟標的近1億元,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對此類案件中被控侵權產品的保全、鑒定、比對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別是在鑒定過程中,由于基因鑒定難度較高,法院允許雙方當事人分別提供鑒定方法供鑒定機構參考,在采用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兩段式拼接法”仍未鑒定出被控侵權產品包含權利要求1限定的“啟動子”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再次鑒定的申請未予準許。本案同時明確了鑒定機構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況下,作出與鑒定結論完全相反的補充說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維護了法院判決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
案例二:
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被告明知故犯被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案情簡介】
漢斯萊工業(yè)公司系ZL03825597.9、名稱為“具有可旋轉鎖定的連接器結構的挖掘齒尖/適配器組件”的發(fā)明專利權人,該專利共有49項權利要求。2016年6月12日,漢斯萊工業(yè)公司與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就ZL03825597.9、ZL02816030.4兩項發(fā)明專利達成《和解協議》,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承諾停止生產、銷售及許諾銷售與上述兩項專利相同或者等同的產品,承諾不會通過其關聯企業(yè)或新成立的企業(yè)從事相關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活動,并承諾其已銷毀上述專利產品、以及生產上述專利產品的工程圖紙、專用模具和專用設備,雙方約定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如再次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應賠償漢斯萊工業(yè)公司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此外,漢斯萊工業(yè)公司要求,以權利要求17-22、44-48作為專利保護范圍,其中權利要求17、22、44、47、48為獨立權利要求,上述權利要求可以劃分為五個技術方案。
2019年8月26日,漢斯萊工業(yè)公司從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購買了型號為“K40RC”的被控侵權產品。后漢斯萊工業(yè)公司以被控侵權產品均落入涉案專利五個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辯稱,被訴產品屬于現有技術,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被訴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至少一個技術特征。另外,原告漢斯萊工業(yè)公司主張賠償數額過高,且缺乏證據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制造、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均分別落入上述五個專利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故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數額,雙方于2016年簽訂的《和解協議》,可以作為賠償損失的依據,由于該《和解協議》系對ZL03825597.9、ZL02816030.4兩項發(fā)明專利達成的和解,故法院確定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賠償漢斯萊工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共計25萬元。
【裁判結果】
2020年12月1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漢斯萊工業(yè)公司所有的ZL03825597.9、名稱為“具有可旋轉鎖定的連接器結構的挖掘齒尖/適配器組件”的發(fā)明專利權的產品,并銷毀制造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產品的專用模具,賠償原告漢斯萊工業(yè)公司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共計25萬元。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是審判中的難點,權利人常常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失及侵權人的獲利情況,法院也較多的采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專利權人和侵權行為人事先已就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侵權行為處理方式作出約定,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在判決的過程將其直接作為損失賠償依據予以認定。本案的判決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輕了專利權人的舉證負擔,同時探索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同的損害賠償確定方式,有效提升了判賠數額的準確性,對完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解決“舉證難、賠償低”的問題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三:
生產銷售柴油機產品被控侵權
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案情簡介】
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公司)系ZL200720017638.1、名稱為“八缸柴油機排氣增壓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后濰柴公司發(fā)現,淄柴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柴公司)生產并銷售的柴油機產品和青州市飛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飛達公司)代理銷售的柴油機產品均侵犯了其專利權。2019年5月15日,濰柴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淄柴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被告青州飛達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淄柴公司辯稱,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原告濰柴公司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駁回濰柴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青州飛達公司辯稱,其具有銷售柴油機的資質,且銷售的柴油機是從具有生產、銷售資質的淄柴公司通過正常途徑購買,來源合法,其對于涉案柴油機是否已申請專利、專利權人是否為濰柴公司以及涉案柴油機是否存在侵權等并不知情,故其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濰柴公司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依法享有的專利權應予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其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其專利產品,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爭議焦點一:
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保護范圍?
法院認為,濰柴公司主張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確定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經比對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系侵犯濰柴公司專利權的產品。
爭議焦點二:
兩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淄柴公司未經濰柴公司許可,生產、銷售侵犯濰柴公司享有專利權的被控侵權產品,青州飛達公司未經濰柴公司許可銷售侵犯濰柴公司享有專利權的被控侵權產品,均侵犯了濰柴公司依法享有的專利權。鑒于涉案專利有效期已滿,故法院對濰柴公司要求淄柴公司停止侵權的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淄柴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濰柴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淄柴公司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情況,本案也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作為參考。根據涉案專利權的類型、兩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情形,考慮到濰柴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淄柴公司賠償濰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0萬元。青州飛達公司銷售的柴油機是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具有合法來源,故青州飛達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2019年11月11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淄柴動力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淄柴動力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依法跨域保護大型機械制造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的典型案例。濰柴公司2020年名列中國企業(yè)500強第83位,目前獲得專利授權5905項,本案系其專利維權勝訴第一案,不僅有力打擊了侵權行為,保護了自主知識產權,也為企業(yè)未來知識產權維權提供了重要借鑒。本案在青島知識產權法庭濰坊巡回審判庭公開審理,首次邀請跨域技術調查官協助查明案件技術事實,對如何發(fā)揮技術調查官的優(yōu)勢作用進行了有益嘗試。判決生效后,青島知識產權法庭赴濰坊進行了案件回訪,充分體現了膠東半島知識產權“全域司法保護、全程司法服務”理念,是落實膠東經濟圈一體化發(fā)展合作機制的具體舉措。
案例四:
“IPTV”平臺擅自播放《春風十里不如你》
被告侵權被判賠償原告200萬元
【案情簡介】
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經授權,依法享有電視劇《春風十里不如你》在全球的獨占、專有版權和轉授權的權利及制止侵權的權利。天貓公司授權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酷公司)通過“優(yōu)酷平臺”獨家向社會公眾提供該電視劇,并收取至少15元/月的會員包月費用。后天貓公司、優(yōu)酷公司發(fā)現,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聯通)、北京優(yōu)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朋普樂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其合作運營的“聯通IPTV”平臺,向用戶提供該電視劇的點播服務,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判令:被告優(yōu)朋普樂公司賠償原告優(yōu)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2000萬元。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青島聯通辯稱,該IPTV平臺由青島市廣播電視臺與其聯合運營,青島市廣播電視臺負責片源審查,其與優(yōu)朋普樂公司沒有任何合作關系。
被告優(yōu)朋普樂公司辯稱,IPTV系統(tǒng)是青島聯通提供的業(yè)務平臺,其對該系統(tǒng)無權管控,只負責提供片源,其未在該電視劇中獲益,且優(yōu)酷公司僅讓其單方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不公平,應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且青島聯通應承擔主要責任,優(yōu)酷公司主張高額賠償無依據。
第三人青島市廣播電視臺陳述,該電視劇播出途徑優(yōu)朋影視專區(qū)是聯通IPTV的獨立板塊,該專區(qū)中的影視作品均是由優(yōu)朋普樂公司提供,相關作品及內容均由優(yōu)朋普樂公司上傳和下載,因版權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損失應由優(yōu)朋普樂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聯通IPTV 愛青島”平臺上播出該電視劇《春風十里不如你》系未經許可,以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該電視劇,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觀看該電視劇的行為,屬于對天貓公司、優(yōu)酷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雖然該電視劇是在“聯通IPTV 愛青島”平臺播出,但是在該平臺“優(yōu)朋專區(qū)”內播出。在青島聯通及青島市廣播電視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優(yōu)朋專區(qū)”內的影視作品由優(yōu)朋普樂公司提供,且優(yōu)朋普樂公司亦認可的情況下,該電視劇系由優(yōu)朋普樂公司提供。由于優(yōu)朋普樂公司系國內較大互聯網電視服務商,故青島聯通、青島市廣播電視臺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本案中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應由優(yōu)朋普樂公司承擔。
法院結合該電視劇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范圍和天貓公司、優(yōu)酷公司取得授權的成本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優(yōu)朋普樂公司每集賠償優(yōu)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40集合計200萬元。
【裁判結果】
2019年10月2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優(yōu)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北京優(yōu)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二審中,北京優(yōu)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IPTV”是“三網融合”環(huán)境下一種新型信息傳播技術。近年來,由該技術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爭議不斷,特別對侵權客體及責任承擔的認定往往有不同觀點。本案中,“聯通IPTV 愛青島”平臺上播出該電視劇《春風十里不如你》,雖然針對的是聯通有線電視用戶,以電視作為播出終端,但并非是對電視節(jié)目的“直播”,而是一種交互式的播放方式,公眾可以自由選擇播放的時間,故法院將其認定為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在損失賠償認定方面,法院充分考慮到“IPTV”用戶范圍與普通互聯網用戶不同、對該電視劇的播放系“點播”,而非熱播期“直播”等因素,確定了賠償數額。
案例五:
“喜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終審宣判
三被告賠償原告200萬元
【案情簡介】
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系第3336156號“喜力”、第G1005248號“Heineken”以及第G1181413號、第8098276號、第3310340號、第G1004810號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后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發(fā)現,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宣傳的啤酒產品上使用“喜力啤酒”“喜力”“QING DAO XILI”等標識,并標注“荷蘭喜力百惠釀酒有限公司”“中國·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監(jiān)制”等字樣。張某為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股東,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為啤酒包裝盒,與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基本一致。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張某停止侵權,變更企業(yè)名稱,賠償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被告張某不得實施侵害原告商標權和字號的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辯稱,涉案產品使用的“HainaKen”標志與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的“HeineKen”商標明顯不同,不易造成混淆,涉案商標使用的白綠相間的橢圓形標志與原告所有的商標具有顯著區(qū)別,不足以對原告的品牌運營產生太多影響。
被告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辯稱,其只是代加工企業(yè),僅負責啤酒的灌裝,并依據合同約定就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合法取得的涉案商品的商標權、外觀專利權的注冊手續(xù)做了備案,已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其與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的合同期限僅為一年,獲利極少。
被告張某未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張某申請的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與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生產產品的外包裝極為近似并使用了與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商標近似的標識,如不禁止其使用將會損害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的合法權利。
【裁判結果】
2020年3月2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第3336156號“喜力”、第G1005248號“Heineken”以及第G1181413號、第8098276號、第3310340號、第G1004810號圖形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侵犯原告“喜力”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200萬元,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辦理企業(yè)名稱變更,變更后的名稱不得含有“喜力”字樣,被告張某不得實施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并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直接判令停止實施侵害他人外觀設計在先權利的創(chuàng)新性案件。近年來,知識產權審判著力強化民事訴訟在特定民行交叉糾紛解決中的引導作用,在先權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外觀設計權損害其合法在先權利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被告侵權事實成立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原告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直接判令被告停止實施被訴外觀設計。本案運用了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等原則作出判決,及時制止了以專利有效性掩蓋侵權實質的行為,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案例六:
“新美盛”故意攀附“美盛”商標商譽
兩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原告200萬元
【案情簡介】
美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綜合性高濃度磷肥生產商,也是世界第二大鉀肥生產商,系第4228482號“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授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盛北京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該注冊商標。新美盛化工(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美盛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新美盛”牌肥料產品上使用了“美盛”標識,并在部分產品上使用了美盛北京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新美盛公司、青島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化工公司)通過網絡、參加行業(yè)展會、行業(yè)報紙等多種渠道對侵權商品進行宣傳推廣,侵權地點遍及山東、河北等地。對此,美盛北京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新美盛公司、中天化工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美盛北京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庭審直擊】
被告新美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庭審中,被告中天化工公司辯稱,新美盛公司在其包裝上使用他人許可使用的商標不構成侵權,該商標是以字母的形式出現,而美盛北京公司的注冊商標是美盛兩個字。新美盛公司在宣傳材料及包裝上均明確注明新美盛化工(青島)有限公司,而美盛北京公司對外包裝裝潢、宣傳體現的是美盛的字樣,注明產地是美國進口等字樣,對于消費者而言,從包裝裝潢宣傳資料上可以明顯看出新美盛公司的產品與美盛公司的產品來源不一樣,生產廠家不一樣,消費者很容易區(qū)分,并不導致消費者或公眾對新美盛公司的產品與美盛公司的產品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新美盛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復合肥外包裝上標注有“新美盛”、“國際高科技,中國新美盛”字樣,在有關銷售門頭招牌、出庫單、收據上面載有“美盛化肥”、“新美盛”、“新美盛復合肥”字樣,在相關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名片上使用“國際高科技,中國新美盛”字樣,其中“美盛”二字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即新美盛公司在同一類商品包裝上使用了包含有涉案注冊商標的文字,將含有“美盛”字樣的標識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上述使用均屬于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消費群體誤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注冊商標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聯系。因此,新美盛公司未經美盛北京公司許可,生產、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美盛北京公司享有的第4228482號“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
新美盛公司將“新美盛”作為其企業(yè)字號使用,在產品包裝上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帶有“美盛”字樣的企業(yè)名稱,明顯具有攀附美盛公司聲譽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必然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犯了美盛北京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權,同時構成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美盛北京公司主張保護的“美盛”牌肥料外包裝自2006年即開始使用,經過十幾年來的大量、持續(xù)推廣使用,已具有極高的市場影響力和顯著性,新美盛公司作為同地區(qū)的同業(yè)競爭者,使用高度近似的產品外包裝,客觀上容易使人誤認被控侵權產品系美盛北京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系列產品中的一種,與美盛北京公司或者其關聯公司具有特定的聯系,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美盛公司就其侵害美盛北京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考慮到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價格較高以及美盛北京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較大等因素,法院確定新美盛公司賠償美盛北京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總計200萬元。中天化工公司實施了幫助新美盛公司宣傳推廣侵權產品行為,法院確定其在100萬元范圍內對新美盛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2019年5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新美盛化工(青島)有限公司停止任何生產、銷售、宣傳等侵犯“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侵犯“美盛”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銷毀任何侵犯“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侵犯“美盛”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產品包裝及宣傳品,停止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新美盛化工(青島)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新美盛”字號,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美盛”或與“美盛”近似的字樣,賠償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由于侵犯“美盛”商標專用權以及侵犯“美盛”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0萬元;被告青島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任何宣傳侵犯“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侵犯“美盛”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產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銷毀任何侵犯“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侵犯“美盛”商標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產品的宣傳品,青島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對其中的10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農資行業(yè)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典型案例。農資作為農業(yè)生產最為基本的要素之一,是農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涉案產品為復合肥料,屬于農業(yè)生產必需的農資產品,不僅關系到農產品的安全,更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財產安全。涉案“美盛”注冊商標系美國美盛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在農資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市場影響力。本案對此類“傍名牌”的行為,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從嚴予以懲處,有力地保障了農業(yè)發(fā)展和農產品的安全,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農資市場秩序,對于促進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實施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七:
“巧趣蛋”“奇樂蛋”“健趣蛋”搭便車被控侵權
“健達奇趣蛋”勝訴獲賠40萬元
【案情簡介】
索爾馬代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爾馬代克公司)分別為第G1288269號、第G728472號、第1546489號、第G720813號、第17154267號等商標權利人,費列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費列羅公司)為第G858042號、第G551073號商標權利人,其生產銷售的“健達奇趣蛋”在進入中國市場后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在國內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潮州市潮安區(qū)大發(f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潮州大發(fā)公司)生產的“巧趣蛋”“奇樂蛋”等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健達奇趣蛋”相比均較為近似。對此,索爾馬代克公司、費列羅公司、費列羅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潮州大發(fā)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潮州大發(fā)公司辯稱,其對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有異議,索爾馬代克公司和費列羅公司擁有的商標相互獨立,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主體,其產品商標和產品包裝與三原告主張的并不相似。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原告生產銷售的“健達奇趣蛋”,其包裝、裝潢在形狀、色彩、文字、圖案以及各要素的組合上具有獨特性,且經其長期大量的宣傳使用,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本案中,“巧趣蛋”“奇樂蛋”均與原告“健達奇趣蛋”的包裝、裝潢近似,且均與原告的商品名稱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進而認為系原告產品或與原告產品具有關聯關系,故被告生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叭の肚煽肆Φ啊薄翱ǖ夏峤∪さ啊迸c“健達奇趣蛋”的包裝、裝潢近似,且“卡迪尼健趣蛋”與原告“奇趣蛋”的商品名稱近似,故被告生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侵犯商標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原告索爾馬代克公司系5個商標權利人,原告費列羅公司系2個商標權利人,且該兩原告之間并無授權許可關系,故其不應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其權利受到損害應當分別予以主張。因此,法院對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不再予以審查,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
【裁判結果】
2019年11月2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商標權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潮州市潮安區(qū)大發(fā)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索爾馬代克有限公司、費列羅有限公司、費列羅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健達奇趣蛋”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產品;并賠償原告索爾馬代克有限公司、費列羅有限公司、費列羅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潮州市潮安區(qū)大發(fā)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一類較為隱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車,通過名稱、包裝、裝潢等的近似,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進而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本案中,“健達奇趣蛋”是一款廣受兒童喜愛的零食,結合該產品為快消產品的屬性以及相關公眾較低的識別能力,侵權產品極易造成誤認,不但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本案的判決,充分考慮了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有力打擊了惡意混淆行為,規(guī)范了“校園零食”安全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案例八:
傳播誤導性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被判商業(yè)詆毀
【案情簡介】
青島裕鴻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鴻公司)與青島花帝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帝公司)是同業(yè)競爭者。本案發(fā)生前,花帝公司因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將裕鴻公司訴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花帝公司的訴訟請求。花帝公司在該案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將該判決書部分內容上傳至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陳述裕鴻公司的被訴侵權設計完全抄襲授權外觀設計,并作出“無賴耍橫、厚顏無恥”“沒有道德底線”等負面評價。2019年10月30日,裕鴻公司以“花帝公司在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傳播競爭對手遭遇重大訴訟的信息,且僅陳述部分事實,并虛構歪曲夸大,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花帝公司、張某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庭審直擊】
庭審中,被告花帝公司辯稱,沒有證據證明其實施了損害原告裕鴻公司商業(yè)信譽的侵權行為,請求依法駁回裕鴻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辯稱,其雖是花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本人沒有從事任何商品的生產、經營,原告裕鴻公司將其列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具有競爭關系,花帝公司明知涉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判決尚未生效,仍在微信公眾號中向不特定公眾宣傳其已勝訴,并部分展示未生效判決首頁,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識,認為裕鴻公司侵權事實已經得到司法最終確認,屬于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了裕鴻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及商品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此外,裕鴻公司主張張某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2020年8月1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業(yè)詆毀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花帝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停止商業(yè)詆毀行為,并賠償原告青島裕鴻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并在微信號上刊登聲明,保留時間不少于10日,為原告青島裕鴻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消除影響。
【典型意義】
法院未生效的判決屬于司法未決事實的范疇,網絡環(huán)境下經營者將司法未決事實片面公開,并做誤導性陳述,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網絡宣傳應在正常合理的范圍之內,無論權利人還是被控侵權行為人,其對案件的宣傳應客觀而真實,以貶低競爭對手、誤導公眾為目的的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法律所禁止。本案厘清了正常宣傳與商業(yè)詆毀的界限,對市場競爭主體如何規(guī)范自身行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案例九:
被控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構成近似
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
【案情簡介】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ZL201530271655.8,名稱為“拖拉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其向濰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山東川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TB904型拖拉機的行為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濰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山東川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山東川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該行政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直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被告濰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理決定合法,應予維持,原告山東川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2020年10月1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山東川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跨區(qū)域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在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對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作出了準確的判斷。通過積極履行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強化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和實體標準合法性的審查,有效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進一步促進了跨區(qū)域跨部門協作,對膠東半島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的一體化保護起到了有效的推動作用,提升了膠東半島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水平。
案例十:
擅自復制發(fā)行計算機軟件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被告人獲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案情簡介】
深圳市某科教網絡有限公司擁有“校園安全綜合防控系統(tǒng)”設備內所含相關軟件的著作權。張某原系該公司股東、總經理,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該公司“校園安全綜合防控系統(tǒng)”相關軟件的源代碼。此后,張某又獲取了該公司的設備,將設備的外殼更換,另行標注上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稱。張某利用上述設備及相關軟件,參加某區(qū)教育局“互聯網+”校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項目的投標并最終中標。后被舉報致案發(fā),后張某被抓獲到案。某區(qū)財政局出具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廢標。經鑒定,張某用于投標的設備中的相關軟件與該公司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相關軟件具有同一性。
【庭審直擊】
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裁判結果】
2019年11月6日,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1月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定隱蔽性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犯罪,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安裝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的設備外殼噴碼后通過參加投標進行推銷,該行為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發(fā)行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案的判決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優(yōu)勢作用,嚴厲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有力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各類犯罪分子,有效維護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樹立了市場主體自主研發(fā)、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正向激勵導向。
記者 劉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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