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金三銀四”求職黃金期,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總會接到不少“職場新人”關于試用期的法律法規(guī)咨詢,比如試用期的時長多久?試用期工資怎么算?試用期需要簽合同嗎?試用期繳不繳納社保等。在此,青島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為您“掃盲”試用期的那些事,提醒職場朋友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開試用期的那些“坑”。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不能重復約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注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
試用期并非“白用期”,試用期工資有法定最低要求。《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nèi)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若想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系,而只要勞動關系存續(xù),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青春璀璨,職場伊始,試用期是勞動者正式工作前的考察期,也是開啟職場生涯的“起跑線”。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溫馨提醒在試用期的職場新人,要做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打工人”,一旦遭遇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一定及時依法維權。
青島財經(jīng)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封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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