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據(jù)悉,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青島中院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加大對弱勢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合法權(quán)益的保護,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57個,其中2021年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6個。
青島法院在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過程中,發(fā)現(xiàn)制約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實施的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認識不夠、當事人未提交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相關單位聯(lián)動不到位等問題。
2022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全國婦聯(lián)、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wèi)生健康委共同發(fā)布了《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有效解決了相關問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建立了“綠色通道”。青島法院將認真落實《意見》,加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宣傳力度,提升公眾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知曉度,鼓勵更多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加強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yè)培訓,強化法律責任意識,指導相關人員及時固定證據(jù),為當事人提供有效幫助;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受理“綠色通道”,加大依職權(quán)調(diào)取證據(jù)力度,依法及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lián)動配合,形成人身安全保護令執(zhí)行合力,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隔離墻”,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人身安全保護令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6年3月10日,王某與張某登記結(jié)婚,婚后育有三子。婚后,因張某脾氣暴躁,多次對王某毆打,甚至在王某懷孕7個月時仍對其毆打。為了子女及張某的顏面,王某曾前往派出所懇請民警對張某進行批評教育以期張某有所悔改而未采取報警措施。但在王某產(chǎn)假期間,張某又多次毆打王某。2021年4月11日,張某再次毆打王某至右胳膊脫臼,王某向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薛家島派出所報警,警方出警后,王某為了3個孩子,未立案處罰張某。2021年4月20日,王某向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念及3個年幼的孩子,王某希望張某能夠悔改而向法院申請撤訴。2021年8月7日,張某在王某父母家中,對王某及其父母毆打,致王某及其父親在莒南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為防止王某及其家人再次遭受張某的暴力,王某向黃島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張某有家庭暴力傾向,為維護王某人格權(quán)、健康權(quán),防止王某及其家人再次受到張某傷害,王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jié)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王某稱張某對其毆打,并提交了門診病歷、照片、保證書、報案證明等證據(jù),足以證明王某確有遭受人身傷害的現(xiàn)實危險。王某申請人身保護令,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作出“人身保護令”民事裁定,禁止張某對王某及其近親屬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禁止張某騷擾、跟蹤王某及其近親屬。
【法官說法】
王某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典型代表。遭受家暴的一方往往因顧及幼子及顏面,而對施暴方一再忍讓。然而一味的退讓、隱忍,非但沒有換回施暴方的“改邪歸正”,卻令其一再變本加厲。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因念多年的感情及孩子等因素,不忍與施暴方離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便是一針“戒毒劑”,有效降低施暴者家庭暴力“復發(fā)”的可能性,為婦女筑牢一道有效阻攔家庭暴力的“隔離墻”。
青島財經(jīng)日報/首頁新聞 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呂佼 時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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